移民在州法院的刑事定罪
有些人得到绿卡之后,由于多种原因,从事一些不正当的非法行业,有些人因此被纽约州或其他州的警方逮捕并定罪,比较常见的一些罪名包括:卖淫或协助卖淫。
移民局在了解当事人的定罪之后往往发通知要求当事人去见移民法官,也有的外出旅行重新进入美国,被通知要求去见移民法官, 进入递解程序。
發拉盛的朱益民律師表示:移民法律复杂多样,非美国公民,如果犯罪, 被通知要求去见移民法官,进入递解出境。这种案件必须认真对待, 寻求最佳的辩护。
州的刑事法庭定罪在联邦移民法的概念下的影响是怎样的,一定要弄清楚,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地去对应。
1981年,在移民法的相关条款之下,国会加入一个概念---“严重重罪“。
立法的原意是:一个非美国公民,如果犯有“严重重罪“,那么很多本来可以申请的项目 都变得不能申请,而且绿卡持有人可以因此罪名被取消绿卡,递解出境。
在移民法的相关条款之下,“严重重罪“ 有三十多项,包括抢劫、谋杀等,还包括一些其他罪名,比如卖淫、组织卖淫。
但是,移民法的相关条款之下的“严重重罪“, 在每个州的相关法律里未必是完全对应的。
例如,联邦移民法里面的卖淫罪Prostitution是特指两个成年人之间的有金钱交换的性交活动,但不包含其他的,例如抚摸,肢体接触等等。
但是纽约州被定罪卖淫或协助卖淫含义非常广泛,根据纽约州的法律,卖淫是用金钱利益交换进行下列行为:性交,或者简单的身体接触,以满足性欲(甚至包括大腿舞等等)。
下面的案子可以说明这种差异的重要性:
孙某持绿卡,从国外旅行回到美国,因为五年前一个在纽约的卖淫定罪,被移民局要求上移民法庭。
五年前,她听从了当时律师的建议,承认卖淫,取消了其他的更严重的罪名。
在移民法庭上,律师详细解释纽约州法律下的卖淫定罪的内涵,指出纽约州的卖淫定罪未必就是联邦法律含义中的卖淫(“严重重罪“),她承认纽约州的卖淫,并不等于承认移民法含义中的卖淫(“严重重罪“)。 她的五年前纽约法庭的卖淫定罪档案,并没有描述她具体做了什么导致卖淫定罪,所以不应该认定这个是移民法下的“严重重罪“,既然不应该认定为“严重重罪“,就不应该取消她的绿卡,把她递解出境。 律师并且向法庭要求终止递解程序,最终经过激辩,获得移民法官的批准同意,停止递解出境程序, 她保住了绿卡身份。
所以,移民如果被州的刑事法院定罪而面临递解出境 一定要寻求优秀律师的协助, 首先要弄清州的刑事法律的内涵。
朱益民律師是美國法學博士,全美律師協會會員,曾在重要報刊發表法律論文300多篇。 地址: 136-56 39 Ave Room 303E, Flushing, NY(7 號 地鐵終點站下,步行1分鐘可達,Main 街 和Union街之間, 大停車場旁), 微信 yzatty 電話:718-888-0963